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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1021民再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原审原告许义、相里建发等十九人与原审被告临汾市安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曲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许义,相里建发,王培俭,付淑敏,常海燕,马占优,李月发,宋鹏,梁洪庆,巨银保,廖振良,张云霞,梁红霞,赵艳刚,仇方亮,郑菊荣,李欠娃,陈文莲,杜晋生,临汾市安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百零七条

全文

山西省曲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1021民再2号原审原告:许义,男,1957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曲沃县沸泉街文馨苑小区*栋*单元***号。身份证号:1426211957********。原审原告:相里建发,男,1974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曲沃县乐昌镇西南街冷库东一巷*号。身份证号:1427251974********。原审原告:王培俭,男,1961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曲沃县冷库东一巷*号。身份证号:1426211961********。原审原告:付淑敏,女,1980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曲沃县冷库东一巷*号。身份证号:1426021980********。原审原告:常海燕,男,1971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曲沃县向阳巷**号。身份证号:1426211971********。原审原告:马占优,男,1934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曲沃县财政局居民楼*号楼*单元5—东门。身份证号:1426211934********。原审原告:李月发(又名李越发),男,1953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翼城县里砦镇东午寄村古槐街**号。身份证号:1426221953********。原审原告:宋鹏,男,1986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大同市南郊区水泊寺乡水泊****号****号。身份证号:1426211986********。原审原告:梁洪庆,女,1966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曲沃县西小后路***号。身份证号:1426211966********。原审原告:巨银保,男,1953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曲沃县东韩路**号。身份证号:1426211953********。原审原告:廖振良,男,1964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临汾市尧都区建设路铁二区*号楼*单元*层***号。身份证号:1426011964********。原审原告:张云霞,女,1964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曲沃县冷库东一巷**号。身份证号:1426211964********。原审原告:梁红霞,女,1978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侯马市新田路凤城乡中学*排*号。身份证号:1426021978********。原审原告:赵艳刚,男,1978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曲沃县乐昌镇浍移庄街***号。身份证号:1426211978********。原审原告:仇方亮,女,1972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曲沃县冷库东二巷*号。身份证号:1426211972********。原审原告:郑菊荣,女,1978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曲沃县史村镇吉许村中朝阳街路东巷**号。身份证号:1426211978********。原审原告:李欠娃,女,1951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曲沃县高县镇东许村光荣巷***号。身份证号:1426211951********。原审原告:陈文莲,女,1978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曲沃县中心路北一巷**号。身份证号:1426211978********。原审原告:杜晋生,男,1964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曲沃县乐昌镇西宁村。身份证号:1426211964********。原审原告诉讼代表人:许义,男,1957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曲沃县沸泉街文馨苑小区*栋*单元***号。身份证号:1426211957********。原审原告诉讼代表人:杜晋生,男,1964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曲沃县乐昌镇西宁村。身份证号:1426211964********。原审被告:临汾市安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信用代码:911410210680360697。法定代表人:马安龙,公司经理。地址:曲沃县乐昌镇南大街贡院西街口。委托代理人:马秀丽,女,1961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曲沃县光隆大院*栋*单元***室。身份证号:142621196109086026。原审原告许义、相里建发等十九人与原审被告临汾市安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曾作出(2017)晋1021民初615号民事调解书。2017年6月8日本院作出(2017)晋1021民监1号民事裁定书,决定对本案提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审原告许义、相里建发等十九人诉称,原告系曲沃县乐昌镇冷库东住户,2013年至2015年间,原告陆续与被告临汾市安海房地产挨罚有限公司签订《住房改造协议》,由安海公司公司拆除原告的住房,并在原告的土地上建住宅楼,建成后按协议在一年内对原告进行置换回迁。但此后被告未能按约履行协议,至今未能对原告进行回迁安置,被告的行为,违法了合同约定,已经构成违约。为此,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特具状起诉,请求法院解除原被告签订的《住房改造协议》。本院认为,原审原告与原审被告签订《住房改造协议》,约定由安海公司公司拆除原审原告的住房,并在原审原告的土地上建住宅楼,建成后按协议在一年内对原审原告进行置换回迁。该协议实为房地产开发合作协议,但双方均不能提供涉案房地产建设的审批手续,故本案不属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案件的范围,原审适用法律错误,应予撤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本院(2017)晋1021民初615号民事调解。二、驳回原审原告许义、相里建发等十九人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马肖博审判员  马国磊审判员  杨建荣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薛亚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