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621执恢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杜利超与陈兰庆、杜长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浚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杜利超,陈兰庆,杜长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浚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621执恢9号申请执行人杜利超,男,1990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住浚县黎阳街道办事处周庙村。被执行人陈兰庆,男,1965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浚县黎阳街道办事处刘沙地村。被执行人杜长安,男,1965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浚县黎阳街道办事处周庙村。申请执行人杜利超与被申请人陈兰庆、杜长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浚县人民法院(2014)浚民初字第81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令:被告陈兰庆、杜长安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赔偿原告杜利超护理费222859.52元。另原杜利超垫付案件受理费378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豫0621执恢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桑文宇审判员 朱绍新审判员 孙消烊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 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