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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621执恢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杜利超与陈兰庆、杜长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浚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杜利超,陈兰庆,杜长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浚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621执恢9号申请执行人杜利超,男,1990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住浚县黎阳街道办事处周庙村。被执行人陈兰庆,男,1965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浚县黎阳街道办事处刘沙地村。被执行人杜长安,男,1965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浚县黎阳街道办事处周庙村。申请执行人杜利超与被申请人陈兰庆、杜长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浚县人民法院(2014)浚民初字第81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令:被告陈兰庆、杜长安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赔偿原告杜利超护理费222859.52元。另原杜利超垫付案件受理费378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豫0621执恢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桑文宇审判员  朱绍新审判员  孙消烊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 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