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05民初697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深圳市凯恩特科技有限公司与佛山市南海富镁材五金铝制品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凯恩特科技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富镁材五金铝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05民初6978号原告:深圳市凯恩特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街道将石新围第一工业区1栋。法定代表人:周艳,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宋燕刚,该公司员工。被告:佛山市南海富镁材五金铝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谭边广佛新干线转入贤谭路左边二号。法定代表人:钟景佳。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凯恩特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佛山市南海富镁材五金铝制品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凯恩特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深圳市凯恩特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冼伟芬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邱靳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