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27民初925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尚玉芝与郭森峰、社旗县城市综合管理局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社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社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尚玉芝,郭森峰,社旗县城市综合管理局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社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27民初925号之二原告:尚玉芝,女,1954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社旗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康涛,河南宛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郭森峰,男,1988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社旗县。被告:社旗县城市综合管理局,住所地河南省社旗县红旗路中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11327419125419Q。法定代表人:王晓,任该局局长职务。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楠,河南宛东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17年5月15日受理了原告尚玉芝与被告郭森峰、被告社旗县城市综合管理局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该案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郭向前审 判 员 乔 洋人民陪审员 李性克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赵春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