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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327民初925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尚玉芝与郭森峰、社旗县城市综合管理局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社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社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尚玉芝,郭森峰,社旗县城市综合管理局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社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27民初925号之二原告:尚玉芝,女,1954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社旗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康涛,河南宛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郭森峰,男,1988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社旗县。被告:社旗县城市综合管理局,住所地河南省社旗县红旗路中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11327419125419Q。法定代表人:王晓,任该局局长职务。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楠,河南宛东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17年5月15日受理了原告尚玉芝与被告郭森峰、被告社旗县城市综合管理局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该案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郭向前审 判 员  乔 洋人民陪审员  李性克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赵春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