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983民初337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张建辉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建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83民初3376号原告:张建辉,男,1989年1月20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住南皮县。委托代理人:刘学承,河北海之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段辉,河北海之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照样门北大街**号。负责人:冯贤国,总经理。原告张建辉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保险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建辉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建辉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建辉撤回对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原告张建辉承担。审判员 丁金瑞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 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