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内07民终66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格日乐图与内蒙古呼伦贝尔蒙草牧草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格日乐图,内蒙古呼伦贝尔蒙草牧草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内07民终66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格日乐图,男,住内蒙古自治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金凤,内蒙古乌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野,内蒙古乌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内蒙古呼伦贝尔蒙草牧草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陈巴尔虎旗。法定代表人:朝鲁门,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进生,内蒙古博园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格日乐图因与被上诉人内蒙古呼伦贝尔蒙草牧草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蒙草牧草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陈巴尔虎旗人民法院(2016)内0725民初187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5月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格日乐图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野、金凤,被上诉人蒙草牧草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进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格日乐图上诉请求:1.二审法院依法撤销陈民初字(2016)内0725民初1872号民事判决;2.二审法院依法查清事实并作出公正的裁决;3.蒙草牧草公司依法承担一、二审的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一、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导致判决错误。1.从本案的争议事实上看,双方当事人为订立饲草买卖合同,蒙草牧草公司向格日乐图交纳了定金30万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相关规定,定金是双方为订立合同而支付的保证金,依据定金的使用罚则,双方如果订立了合同,定金的保证责任自然就失去了他的定金法律意义,其结果只能在后续的交易中充当货款或者返还给支付人。原审法院已查明双方当事人于2016年6月20日左右订立《牧草订购合同》。该30万元定金已失去定金的法律意义。本案中蒙草牧草公司向格日乐图交纳30万元定金不能法外适用,做扩大解释。蒙草牧草公司请求双倍返还定金没有事实依据;2.原审法院认为格日乐图未按约定交付牧草已构成违约的事实,属事实认定不清。首先,双方签订的合同第四条第一款甲方权利义务的第二项和第四项明确约定:甲方必须按照约定收购全部预定的牧草同时负责提供牧草收购计划,并按计划及时收购牧草。提供牧草收购计划,并按计划及时收购牧草是蒙草牧草公司的义务,提供牧草收购计划是收购牧草的前提,按计划收购了牧草是合同追求的目的结果。庭审中格日乐图没有见到蒙草牧草公司提供收购计划,蒙草牧草公司没有履行约定的义务,导致饲草至今一捆没有收购,这是蒙草牧草公司违约在先才导致合同无法履行。因此原审法院在合同的履行违约上认定格日乐图违约的事实属事实认定不清;3.依据双方签订的《牧草订购合同》第四条的第二款的第三项明确规定:按甲方收购通知适时交售牧草并办理相关手续。这一条款约定的内容与第一款的第四项是相辅相成。合同约定甲方收购牧草必须先有收购计划提供给格日乐图,并随时向格日乐图下发收购通知之后方可收购牧草,本案中格日乐图也从没有见过蒙草牧草公司下发的收购通知,上述约定是蒙草牧草公司的义务,也是开始收购牧草的前提条件,蒙草牧草公司在没有履行上述义务的行为属违约行为,因此,格日乐图认为蒙草牧草公司的牧草没有收购成功是蒙草牧草公司自己违约造成的;4.依据双方签订的牧草订购合同第五条违约责任中的第二款乙方违约责任中的第一项:乙方未经甲方同意擅自将甲方订购牧草向他人出售需按甲方已支付定金的双倍予以退还的约定。格日乐图向蒙草牧草公司退还双倍定金的违约责任的条件只是格日乐图向他人出售了蒙草牧草公司订购的牧草,否则格日乐图无须向蒙草牧草公司承担双倍定金的违约责任。格日乐图没有向任何人出售蒙草牧草公司订购的牧草,那么就无须承担支付双倍定金的违约责任。上述约定是整个合同通篇内容唯一一处承担双倍返还定金违约责任的地方。格日乐图没有违反此规定,原审法院判决格日乐图支付双倍违约金的违约责任没有依据及证据。二、原审法院因认定事实不清导致法律适用错误。原审法院在查明双方违约责任时,对格日乐图是否真的存在违约事实,没有客观的依据合同约定查明格日乐图是否真正存在违约责任。本案通过庭审蒙草牧草公司列举的证据,综合双方签订的合同,认定格日乐图违约属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恰恰相反通过庭审,结合双方签订的合同,充分说明蒙草牧草公司不按合同约定提供收购计划,不及时下发给格日乐图收购计划通知才造成牧草没有收购成功,蒙草牧草公司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违约行为才是导致订立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真正事实原因。因此,原审法院在没有查清违约事实真相的情况下,以格日乐图违约做出的责任判定显然是适用法律不当。综上,格日乐图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查清合同约定履行的条件,当事人双方是谁没有按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义务,才导致合同目的没有实现,作出一个公正的裁决。蒙草牧草公司辩称,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二审法院应依法驳回格日乐图的上诉,维持原审判决。格日乐图始终认为自己没有给蒙草牧草公司供草是因为蒙草牧草公司违约,没有按照合同约定给其书面收购草计划所致,该理由不能成立。1.蒙草牧草公司为了收购草提前支付定金30万元,不可能不收购格日乐图的牧草;2.在整个合同履行过程中,格日乐图从没有因蒙草牧草公司拒收牧草向蒙草牧草公司主张要求格日乐图承担违约责任,在本案诉讼过程中也没有提出反诉要求蒙草牧草公司承担违约责任,也没有向法庭提供客观有效证据证明蒙草牧草公司违约”拒收牧草”;3.原审庭审过程中,蒙草牧草公司向法庭出示了《欠据》,该《欠据》内容表明造成无法履约的原因是格日乐图资金周转困难,如果存在蒙草牧草公司违约造成格日乐图巨大损失(牧草无人收购发霉变质),格日乐图就不可能给蒙草牧草公司出具《欠据》,而是会产生追究蒙草牧草公司违约责任,要求格日乐图赔偿绝损失的法律后果;4.格日乐图原审庭审中申请出庭的证人,其证言恰恰证明2016年格日乐图有牧草,但结果却没有交给蒙草牧草公司,依据双方所签订的合同,格日乐图必然要承担双倍返还定金的法律责任。综上,蒙草牧草公司认为格日乐图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请求二审法院依法驳回其上诉请求。蒙草牧草公司向原审法院起诉请求:1.要求格日乐图按照合同约定双倍返还定金60万元;2.要求格日乐图支付律师代理费6000元;3.要求格日乐图承担一切诉讼费用。原审法院认定事实:对于双方当亭人没有争议的事实,蒙草牧草公司与格日乐图于2015年6月23日签订牧草订购合同。合同约定,蒙草牧草公司向格日乐图订购牧草5000吨,蒙草牧草公司付给格日乐图定金30万元,牧草价格以2015年蒙草牧草公司收购价格为准。合同中还约定了双方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但对牧草的交付方式没有约定。合同签订后,蒙草牧草公司于2015年6月23日向格日乐图账户内汇款30万元定金,该院予以确认。原审法院认为,格日乐图承认蒙草牧草公司交付定金30万元的事实,该院予以确认。本案争议焦点是格日乐图是否应双倍给付蒙草牧草公司60万元定金。原、被告双方于2015年6月23日签订牧草订购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合法有效。格日乐图提出蒙草牧草公司迟迟未来收购牧草,使格日乐图打的牧草全部滞留在草场上,不存在”格日乐图没有按合同约定交付牧草”情形的主张,因格日乐图没有提供有效证据予以证实,该院不予支持。格日乐图又提出依据格日乐图向蒙草牧草公司出具的欠据,格日乐图收取的30万元定金已经转化为借贷关系的主张,该院认为欠据并不能改变双方之间的买卖关系,且无证据佐证,该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格日乐图未按约定交付牧草已构成违约,应当按照关于定金的法律规定双倍返还蒙草牧草公司60万元定金。因蒙草牧草公司的主张未超出合同标的额的20%,该院予以维护。蒙草牧草公司要求格日乐图支付律师代理费0.6万元的请求,因双方在合同中未对此进行约定,该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五十二条,判决:一、被告格日乐图在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内蒙古呼伦贝尔蒙草牧草科技有限公司60万元(30万元定金的双倍);二、驳回原告内蒙古呼伦贝尔蒙草牧草科技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9860元,减半收取4930元,由原告内蒙古呼伦贝尔蒙草牧草科技有限公司负担49元,被告格日乐图负担4881元。本院二审期间,格日乐图、蒙草牧草公司均没有提交新证据。本院对原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根据各方当事人的诉辩主张及一、二审查明的事实,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格日乐图是否应当向蒙草牧草公司返还双倍定金。格日乐图与蒙草牧草公司签订的《牧草订购合同》约定蒙草牧草公司付格日乐图定金30万元,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八十九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的规定。双方均认可双方合同约定的2015年牧草单价为0.12万元/吨,《牧草订购合同》标的为600万元(0.12万元/吨×5000吨),双方当事人约定定金30万元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九十一条”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的规定,蒙草牧草公司已经按照合同约定向格日乐图交付了定金30万元。根据一、二审法庭调查情况,涉案合同签订于2015年6月,结合当地交易习惯,牧草交付时间不应晚于2016年6月,在此期间格日乐图租赁的草场为36500亩,每亩产草量为200斤,总产草量为3650吨,并不具备相应的履行能力,格日乐图至今没有履行涉案合同义务亦表示无法继续履行合同,且格日乐图并未提交相关证据证实存在不可抗力、意外事件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的情形,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八十九条”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二十条”因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或者其他违约行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可以适用定金罚则。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当事人一方不完全履行合同的,应当按照未履行部分所占合同约定内容的比例,适用定金罚则”的规定,格日乐图应当承担向蒙草牧草公司双倍返还定金的责任。综上所述,格日乐图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9800元,由上诉人格日乐图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李豫元审判员  张静超审判员  阿 润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陈 蕾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