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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06民初151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邱丽、王晓伟与谭成、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丽,王晓伟,谭成,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06民初1517号原告:邱丽,女,汉族,1965年4月8日出生,住长春市绿园区。原告:王晓伟,男,汉族,1965年6月1日生,住长春市绿园区。被告:谭成,男,汉族,1986年5月6日生,住吉林省公主岭市。被告: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长春市南关区南环城路1655号。法定代表人:孙占江。本院在审理原告邱丽、王晓伟诉被告谭成、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根据原告提供被告的地址无法找到被告谭成,本院也无法确定被告谭成的送达地址,无法向被告谭成送达法律文书,故本案被告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邱丽、王晓伟的起诉。案件受理费700.00元,予以退回。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敬娜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路 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