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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1025执7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牛国帅与赵小玲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古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牛国帅,赵小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古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1025执7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牛国帅,男,1991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现住古县古阳镇热留村。被执行人:赵小玲,女,汉族,1991年8月22日出生,现住古县古阳镇金堆村。本院在执行牛国帅与赵小玲离婚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赵小玲称所收取的彩礼主要花费在为其父赵新忠(已亡)看病,现赵新忠在银行账户内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赵小玲其父赵新忠(已亡)在银行账户内的存款50000元,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王贵宝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吕 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