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04执126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刘焕婷、天津开发区新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抵押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焕婷,天津开发区新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广夏支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04执1269号申请执行人:刘焕婷,女,1967年6月12日出生,汉族,天津市鹏飞建材有限公司职员,住天津市南开区。被执行人:天津开发区新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开发区翠园公寓2号楼403室。法定代表人:孙佩珍,公司负责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绍家,天津日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广夏支行,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大沽路361号。负责人:赵洪领,行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焕婷与被执行人天津开发区新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广夏支行抵押权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刘焕婷向本院书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津0104执1269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汪若磊审 判 员 彭春生代理审判员 何水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明 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