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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03民初454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柳建辉与王宝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柳建辉,王宝龙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103民初4542号原告柳建辉,男,汉族,1987年1月1日,住哈尔滨市南岗区。被告王宝龙,男,汉族,1978年8月22日,住哈尔滨市南岗区。原告柳建辉与被告王宝龙欠款纠纷一案中,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允原告柳建辉的撤诉申请。案件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柳建辉负担。审判员  刘慧颖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吕颜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