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晋0525执6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张凯波与郎文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泽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泽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凯波,王利霞,郎文茂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泽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525执68号申请执行人张凯波,男,1972年6月21日生,汉族,泽州县南村镇人。委托代理人时自然,女,1974年7月11日生,汉族,泽州县南村镇人。被执行人王利霞,女,1967年12月3日生,汉族,泽州县南村镇人。被执行人郎文茂,男,1967年9月13日生,汉族,泽州县南村镇人。张凯波诉王利霞、郎文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7日作出泽州县人民法院(2016)晋0525民初750号民事判决书。内容如下:被告王利霞、郎文茂在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偿还原告张凯波借款450000元;案件受理费4025元,由被告王利霞、郎文茂负担。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4500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王利霞、郎文茂实施了银行账户查询等执行措施。现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及线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尚未执行的450000元及执行费6650元,申请执行人未向法院提供可执行财产及线索,申请执行人若有证据证明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翟 涛审判员 原林林审判员 张富生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 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