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7102行初99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原告樊关进诉被告西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碑林大队道路行政强制一案行政裁定书
法院
西安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樊关进,西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碑林大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西安铁路运输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陕7102行初994号原告樊关进,男,1962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蒲城县,现住西安市雁塔区。被告西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碑林大队,住所地西安市乐居场正街66号。法定代表人武亚林,该大队队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樊关进诉被告西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碑林大队道路行政强制一案中,原告樊关进于2017年6月12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樊关进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关进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樊关进负担。审 判 长 翁 雪审 判 员 王 静代理审判员 蔡淑芳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程阿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