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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602执恢7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陈旭东与李锦明、朱丽 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旭东,李锦明,朱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602执恢74号申请执行人:陈旭东。被执行人:李锦明。被执行人朱丽,女性。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旭东与被执行人李锦明、朱丽买卖合同纠纷(写明案由)一案中,被执行人已给付款项,案件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吉0602执恢7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唐丽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唐晓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