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602执恢7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陈旭东与李锦明、朱丽 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旭东,李锦明,朱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602执恢74号申请执行人:陈旭东。被执行人:李锦明。被执行人朱丽,女性。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旭东与被执行人李锦明、朱丽买卖合同纠纷(写明案由)一案中,被执行人已给付款项,案件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吉0602执恢7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唐丽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唐晓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