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982民初191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任丘市农村信用联社与邢巨田、邢国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任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任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丘市农村信用联社,邢巨田,邢国占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982民初1917号原告任丘市农村信用联社。住所地:任丘市建设东路。法定代表人刘学青,男,该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王猛志,男,该社信贷员。被告邢巨田,男,1968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任丘市。被告邢国占,男,1948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任丘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任丘市农村信用联社诉被告邢巨田、邢国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任丘市农村信用联社于2017年6月12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任丘市农村信用联社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丘市农村信用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16元,保全��请费466元,共计1382元。由原告任丘市农村信用联社负担。审 判 长 王 艳人民陪审员 乔润妹人民陪审员 陈少康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宋威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