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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982民初191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任丘市农村信用联社与邢巨田、邢国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任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任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丘市农村信用联社,邢巨田,邢国占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982民初1917号原告任丘市农村信用联社。住所地:任丘市建设东路。法定代表人刘学青,男,该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王猛志,男,该社信贷员。被告邢巨田,男,1968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任丘市。被告邢国占,男,1948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任丘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任丘市农村信用联社诉被告邢巨田、邢国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任丘市农村信用联社于2017年6月12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任丘市农村信用联社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丘市农村信用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16元,保全��请费466元,共计1382元。由原告任丘市农村信用联社负担。审 判 长  王 艳人民陪审员  乔润妹人民陪审员  陈少康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宋威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