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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北执字第398-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8-09-28

案件名称

陈仲林、安阳亚太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仲林,安阳亚太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北执字第398-3号申请人:陈仲林,男,汉族,1946年5月19日生,住安阳市北关区。委托人:陈红星。被执行人安阳亚太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阳市北关区胜利路中段。委托人:代文平,男,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北民二初字第10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10月8日向被执行人安阳亚太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安阳亚太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2013年11月11日前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但被执行人安阳亚太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至今未履行。我院查封了被执行人安阳亚太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位于文峰区甜水井街道办事处甜水井街甜源居A区7号楼1层1号房产一套。本院于2017年5月20日至2017年5月21日第一次进行拍卖,买受人李爱霞于2017年5月21日通过司法拍卖竞得该房产,成交价为597720.00元,现需要为其办理相关房屋产权过户手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执行人安阳亚太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名下文峰区甜水井街道办事处甜水井街甜源居A区7号楼1层1号房产的查封。二、将上述房产过户至买受人李爱霞(身份证号码:)名下。三、上述房产过户费及税费均由李爱霞缴纳。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任 蓉审 判 员  封志勇代理审判员  宋建武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陈 斌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