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528民初90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杨某与新宁县崀鑫供氧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绍清,新宁县崀鑫供氧有限公司
案由
确认合同有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新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528民初908号原告:杨绍清,男,1972年4月16日出生,汉族。被告:新宁县崀鑫供氧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崇新,该公司执行董事。原告杨绍清与被告新宁县崀鑫供氧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5日立案。原告杨绍清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已庭外自行和解,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杨绍清撤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000元,由杨绍清负担。审判员 李新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陈 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