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湘0528民初90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杨某与新宁县崀鑫供氧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绍清,新宁县崀鑫供氧有限公司

案由

确认合同有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新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528民初908号原告:杨绍清,男,1972年4月16日出生,汉族。被告:新宁县崀鑫供氧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崇新,该公司执行董事。原告杨绍清与被告新宁县崀鑫供氧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5日立案。原告杨绍清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已庭外自行和解,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杨绍清撤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000元,由杨绍清负担。审判员  李新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陈 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