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302民初431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徐士龙与臧公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士龙,臧公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302民初4313号原告:徐士龙,男,1958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宿迁市宿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从军,宿迁市宿城区三棵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韩,宿迁市宿城区三棵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臧公田,男,58岁,汉族,住宿迁经济技术开发区。原告徐士龙与被告臧公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9日立案。原告徐士龙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士龙的撤诉。审判员 汤 峰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吴学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