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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302民初431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徐士龙与臧公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士龙,臧公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302民初4313号原告:徐士龙,男,1958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宿迁市宿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从军,宿迁市宿城区三棵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韩,宿迁市宿城区三棵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臧公田,男,58岁,汉族,住宿迁经济技术开发区。原告徐士龙与被告臧公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9日立案。原告徐士龙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士龙的撤诉。审判员 汤 峰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吴学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