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04民初2042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深圳亚太会议展览有限公司与李瑶、李阳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亚太会议展览有限公司,李瑶,李阳
案由
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C}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粤0304民初20429号 原告深圳亚太会议展览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滨河大道与益田路。 法定代表人朱琦,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邓剑武,广东星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成媛,广东星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瑶,女,汉族,1970年1月8日出生,住址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操场角4号。 被告李阳,女,汉族,1968年3月18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八卦岭。 上列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郭庆杰,北京市中银(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列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郑汉宏,北京市中银(深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本院受理原告深圳亚太会议展览有限公司诉被告李瑶、被告李阳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原告深圳亚太会议展览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亚太会议展览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3696元(已由原告预交),因撤诉结案,且原告撤回部分诉讼请求,本院收取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原告深圳亚太会议展览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陈 凯 人民陪审员 杨 江 河 人民陪审员 彭 风 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李倩霞(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