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湘0922民初102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2017湘0922民初1025号丁某某诉熊某股权转让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桃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桃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某某,熊某某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922民初1025号原告:丁某某,男,1964年8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益阳市赫山区嘉骏路***号。被告:熊某某,男,1966年4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桃江县桃花江镇桃花南路***号。原告丁某某诉被告熊某某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3日立案,原告丁某某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熊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在本案诉讼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某某撤回对被告熊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1400元,减半收取5700元,由原告丁某某负担。审判员  刘啸夫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肖 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