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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3103民初57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黄家渠与兰勇盛、兰锋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芒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芒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家渠,兰勇盛,兰锋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芒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3103民初574号原告:黄家渠,男,1980年2月24日出生,汉族,福建省晋江市人,个体户,现住芒市。被告:兰勇盛,男,1979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武平县。被告:兰锋盛,男,1968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系芒市广磊不锈钢装饰材料总汇经营者。原告黄家渠与被告兰勇盛、兰锋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立案。原告黄家渠以被告兰勇盛已偿还借款本金3万元,剩余利息部分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被告兰勇盛已偿还本金,利息部分原、被告达成和解,现原告黄家渠自愿撤回对被告兰勇盛、兰锋盛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家渠撤诉。案件受理费820元,减半收取计410元,由原告黄家渠负担(已付)。审判员  孔新兰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莫 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