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3103民初57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黄家渠与兰勇盛、兰锋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芒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芒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家渠,兰勇盛,兰锋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芒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3103民初574号原告:黄家渠,男,1980年2月24日出生,汉族,福建省晋江市人,个体户,现住芒市。被告:兰勇盛,男,1979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武平县。被告:兰锋盛,男,1968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系芒市广磊不锈钢装饰材料总汇经营者。原告黄家渠与被告兰勇盛、兰锋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立案。原告黄家渠以被告兰勇盛已偿还借款本金3万元,剩余利息部分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被告兰勇盛已偿还本金,利息部分原、被告达成和解,现原告黄家渠自愿撤回对被告兰勇盛、兰锋盛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家渠撤诉。案件受理费820元,减半收取计410元,由原告黄家渠负担(已付)。审判员 孔新兰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莫 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