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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603民初219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德阳市杰新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朱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德阳市杰新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朱毅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603民初2195号原告:德阳市杰新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金山街176号,组织机构代码:78910581-0。法定代表人:黄建国。被告:朱毅,男,1986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岷江西路一段453号,公民身份号码:510781198611103010。本院在审理原告德阳市杰新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朱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德阳市杰新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本案减半征收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德阳市杰新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 判 员 杨春兰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法官助理 俞梦婕书 记 员 袁 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