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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1执25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王明顺与王德新用益物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明顺,王德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1执253号申请执行人:王明顺。被执行人:王德新。本院在执行王明顺与王德新用益物权纠纷一案中,查明,申请执行人王明顺与被执行人王德新因房屋界墙长期发生纠纷,经多方协调,申请执行人王明顺与被执行人王德新就争议已达成共识,双方相互取得了谅解。现申请执行人王明顺所建的房屋已竣工使用,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1)灞民初字第524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苏 谦代理审判员  胡继栋代理审判员  李令坤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李 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