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1执25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王明顺与王德新用益物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明顺,王德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1执253号申请执行人:王明顺。被执行人:王德新。本院在执行王明顺与王德新用益物权纠纷一案中,查明,申请执行人王明顺与被执行人王德新因房屋界墙长期发生纠纷,经多方协调,申请执行人王明顺与被执行人王德新就争议已达成共识,双方相互取得了谅解。现申请执行人王明顺所建的房屋已竣工使用,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1)灞民初字第524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苏 谦代理审判员 胡继栋代理审判员 李令坤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李 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