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91执85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8-02-24
案件名称
南京朗驰集团机电有限公司与武桥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京朗驰集团机电有限公司,武桥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91执855号申请执行人南京朗驰集团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秦淮区太平南路567号。法定代表人郭勇,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何志骏、吕剑峰,江苏汉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武桥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沌口路777号。法定代表人黄雍,该公司董事长。武汉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6)武仲裁字第000001149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武桥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84,088.43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财产。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王锦中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阮 珂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