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22执1002-100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XX、执行XX霞等与黎卲梅、殷建修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XX,执行XX霞,胡艾祥,李霞,李勤,黎卲梅,殷建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122执1002-1007号申请执行人XX,女,1967年5月3日生,汉族,住肥东县,申请人执行XX霞,女,1966年9月5日生,汉族,住肥东县,申请人执行人李林海,男,1974年3月9肥东县镇092879,申请人执行人胡艾祥,男,1965年11月6肥东县镇061178。申请人执行人李霞,女,1962年2月18肥东县临182865。申请人执行人李勤,女,1961年3月1肥东县河01118X。被执行人黎卲梅,女,1963年12月10安徽省肥东县河101042。被执行人殷建修,男,1965年4月17安徽省肥东县河171010。申请执行人XX等六人与被执行人黎卲梅、殷建修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皖0122民初3536、3543、3542、3565、3537、353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黎卲梅、殷建修银行存款584300元或查封、扣押、拍卖、提取被执行人同等价值的财物。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夏 露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于恺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