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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贾塔民初字第53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吴京与计国清、曹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京,计国清,曹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贾塔民初字第532号原告:吴京,男,1985年11月16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被告:计国清,男,1972年12月3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江阴市。被告:曹宏,男,1966年11月16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江阴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吴京诉被告计国清、曹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吴京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宣判前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吴京撤回对被告计国清、曹宏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100元,减半收取1550元,由原告吴京负担。审 判 长  杨绪浩审 判 员  马勇中人民陪审员  李培申二○二○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刘 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