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3122执23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杨元安与龚波、章淑云相邻通道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泸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元安,龚波,章淑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泸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3122执234号申请执行人杨元安。委托代理人张恩胜,律师。被执行人龚波。委托代理人杨廷鑫,律师被执行人章淑云。申请执行人杨元安与被执行人龚波、章淑云相邻通道纠纷一案,(2016)湘3122民初324号民事判决书、(2016)湘312民终88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杨元安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龚波、章淑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自行拆除自家屋前通道上在建大门,排除妨碍。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下落不明,同时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有关线索。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下落不明,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有关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的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及原生效法律文书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湘3122民初324号民事判决书、(2016)湘31民终88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向永健审 判 员 邓永成审 判 员 杨明松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杨二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