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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321执36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明国秀、葛杰赡养费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明国秀,葛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321执36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明国秀,女,1936年7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被执行人:葛杰,男,1968年8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本院在执行明国秀与葛杰赡养费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葛杰已履行了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2016)皖0321民初4579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2017)皖0321执36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钱济平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 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