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321执36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明国秀、葛杰赡养费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明国秀,葛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321执36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明国秀,女,1936年7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被执行人:葛杰,男,1968年8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本院在执行明国秀与葛杰赡养费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葛杰已履行了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2016)皖0321民初4579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2017)皖0321执36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钱济平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 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