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22行初8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苏新莲与商丘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公安行政管理:其他(公安)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中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牟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新莲,商丘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豫0122行初89号原告苏新莲,男,1953年11月1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委托代理人温海洋、王朝锋,河南元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商丘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住所地:商丘市经济技术开发区XX路中段。法定代表人刘伟,局长。委托代理人陈启杰、李齐民,工作人员。本院在审理原告苏新莲诉被告商丘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公安行政强制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新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苏新莲负担。审 判 长 李印召人民陪审员 刘松喜人民陪审员 蔡 彬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王绍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