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0926民初51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河北天龙皮草有限公司与孙旭鹏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肃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肃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北天龙皮草有限公司,孙旭鹏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肃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26民初510号原告:河北天龙皮草有限公司,住所地肃宁县尚村镇尚村。法定代表人李长松,系该公司董事长。身份证号码:1309261960********。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26700665329B。委托诉讼代理人:杜业宗,男,1963年6月13日出生,汉族,,系河北天龙皮草有限公司职工。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春荣,男,肃宁县忠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孙旭鹏,男,1981年5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蠡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敏,女,河北旭天律师事务所律师。河北天龙皮草有限公司与孙旭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4日立案。原告河北天龙皮草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河北天龙皮草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3324元,减半收取1662元,由河北天龙皮草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许富芳人民陪审员  李长京人民陪审员  周新苓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刘建慈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