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民终290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青岛后羿孵化器有限公司(原青岛银茂商厦有限公司)、裴君利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青岛后羿孵化器有限公司(原青岛银茂商厦有限公司),裴君利,青岛源洋正和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民终290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青岛后羿孵化器有限公司(原青岛银茂商厦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宋琦,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裴君利。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青岛源洋正和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裴君利,总经理。上诉人青岛后羿孵化器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裴君利、青岛源洋正和商贸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2016)鲁0203民初6036号民事��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青岛后羿孵化器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青岛后羿孵化器有限公司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青岛后羿孵化器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034元,减半收取517元,由上诉人青岛后羿孵化器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龙 骞审 判 员 杨保国代理审判员 马 喆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王庆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