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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民终290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青岛后羿孵化器有限公司(原青岛银茂商厦有限公司)、裴君利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青岛后羿孵化器有限公司(原青岛银茂商厦有限公司),裴君利,青岛源洋正和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民终290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青岛后羿孵化器有限公司(原青岛银茂商厦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宋琦,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裴君利。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青岛源洋正和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裴君利,总经理。上诉人青岛后羿孵化器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裴君利、青岛源洋正和商贸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2016)鲁0203民初6036号民事��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青岛后羿孵化器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青岛后羿孵化器有限公司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青岛后羿孵化器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034元,减半收取517元,由上诉人青岛后羿孵化器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龙 骞审 判 员  杨保国代理审判员  马 喆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王庆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