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6执2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申请执行陕西兴旺煤矿、子长扇咀湾煤矿、李福祥、蒋存峰、雷美丽、南海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延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陕西兴旺煤矿有限公司,子长县扇咀湾煤矿,李福祥,蒋存峰,雷美丽,南海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6执2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住所地:西安市。法定代表人王毅,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潘维峰,系该行职工(特别代理)。委托代理人何煦,陕西辅衡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被执行人陕西兴旺煤矿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子长县。法定代表人李福祥,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子长县扇咀湾煤矿。住所地:陕西省子长县。执行事务合伙人张永宁,该矿执行董事。被执行人李福祥,男,汉族,住陕西子长县。被执行人蒋存峰,男,汉族,住陕西子长县。被执行人雷美丽,女,汉族,住陕西子长县。被执行人南海英,女,汉族,住陕西子长县。关于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申请执行陕西兴旺煤矿有限公司、子长县扇咀湾煤矿、李福祥、蒋存峰、雷美丽、南海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3日立案执行,由上述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借款本金13000万元、利息、罚息8545190.67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承担本案执行费,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故本院在执行期间查封了被执行人陕西兴旺煤矿有限公司、子长县扇咀湾煤矿的采矿许可权及煤矿财产。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委托评估被执行人陕西兴旺煤矿有限公司的采矿许可权及煤矿财产。因评估期限较长,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申请暂终结本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有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陕06执24号案件的执行。待评估完毕后,本院再予恢复本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艾拥政审 判 员 丁 浩代理审判员 张瑞林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张新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