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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5民初492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港联物业(天津)有限公司与冯天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港联物业(天津)有限公司,冯天新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5民初4924号原告:港联物业(天津)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黄埔南路万顺温泉花园B座1201室。法定代表人李平,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文宇,女,该公司员工。被告:冯天新,男,汉族,1967年1月20日出生,居民。原告港联物业(天津)有限公司诉被告冯天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5日立案。原告港联物业(天津)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冯天新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所提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准许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港联物业(天津)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已交纳),由原告港联物业(天津)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志光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金 盼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