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521执497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林思桂、吴志春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思桂,吴志春,黄晓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521执4973号申请执行人:林思桂,男,1982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被执行人:吴志春,男,1981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被执行人:黄晓艳,女,1980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林思桂与被执行人吴志春、黄晓燕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伟峰审判员 侯炳泉审判员 郑育鑫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陈泽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