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8民终62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23
案件名称
蔡兵与潘国栋用益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白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蔡兵,潘国栋
案由
用益物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8民终62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蔡兵,女,1983年6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吉林省白城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潘国栋,男,1979年11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吉林省白城市。上诉人蔡兵因与被上诉人潘国栋用益物权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2017)吉0802民初4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蔡兵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本院认为,蔡兵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蔡兵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蔡兵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孙金芹审 判 员 张天秋代理审判员 XX超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李炳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