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宁0105刑初10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8-09-21
案件名称
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检察院与马某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7)宁0105刑初103号公诉机关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马某某,男,1998年1月17日出生于宁夏银川市,回族,初中文化,无业,现住宁夏银川市。2016年4月30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银川市公安局西夏区分局刑事拘留,2016年5月19日被释放,同日被银川市公安局西夏区分局取保候审。2017年5月19日被银川市西夏区检察院取保候审。2017年6月2日被我院依法取保候审。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检察院以银西检公诉刑诉(2017)9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某某犯盗窃罪,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7年6月2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6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丁泽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4月29日9时许,被告人马某某从与丁某某(未成年,另案处理)、马某某(在逃)西夏区同心路市场某某网咖内,趁被害人李某某睡着之机,盗窃被害人李某某放在电脑桌上的VIVO牌XPLAY5手机一部,该三人逃离网吧后,马某某、丁某某被民警在网吧门口抓获,马某某逃跑,经银川市西夏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VIVO牌XPLAY5手机价格为3300元。据此,指控被告人马某某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提出对被告人马某某判处八个月有期徒刑以下刑罚,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并当庭出示相应的证据支持指控。上述事实,在开庭审理中被告人马某某无异议,且有常住人口信息、辨认笔录、银川市西夏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抓获经过、谅解书等证据在卷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盗窃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3300元,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马某某犯盗窃罪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予以支持。提出的量刑建议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赔偿被害人损失并且取得被害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为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财产权利不受侵犯,打击刑事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马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判员李节利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汤沐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