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523民初2081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东营广友橡胶有限公司与林兆飞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营广友橡胶有限公司,林兆飞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523民初2081号之四原告:东营广友橡胶有限公司。住所地:广饶县大王镇中李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0734730221N。法定代表人:李曰军,该公司董事长。被告:林兆飞,男,1983年6月10日出生,汉族。原告东营广友橡胶有限公司诉被告林兆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5月12日立案,原告东营广友橡胶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东营广友橡胶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东营广友橡胶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李秀堂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常银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