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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321执保2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湖南中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王照滨、白延伟等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双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南中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王照滨,白延伟,王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321执保28号申请执行人:湖南中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肖泽甫,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王照滨,男,1970年3月6日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大庆市龙凤区。被执行人:白延伟,男,1970年8月23日生,满族,住黑龙江省五常市。被执行人:王琦(系白延伟之妻),女,1974年8月9日生,汉族,住黑龙江省五常市。申请执行人湖南中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照滨、白延伟、王琦追偿权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湖南中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执行人王照滨、白延伟、王琦银行存款25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250万元的财产,并以自有财产提供担保。本院以(2017)湘1321民初134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执行人王照滨、白延伟、王琦银行存款250��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250万元的财产,经查被执行人王琦在大庆市龙凤区卧里屯大街31号2-302有房产(产权证号为NA××40)。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被执行人王琦在大庆市龙凤区卧里屯大街31号2-302有房产(产权证号为NA××40)。查封期限为三年,自2017年6月15日至2020年6月14日止。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赵华玉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建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