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928民初322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艾延香与原合丰、修武县远征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艾延香,原合丰,修武县远征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928民初3227号原告:艾延香,男,1984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台前县。委托代理人:马青云,濮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皇甫街道中心法律服务所。被告:原合丰,男,1982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焦作市武陟县。被告:修武县远征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修武县新汽车站西门对面。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焦作市人民路1159号商务大厦12层。负责人:魏新民,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周玉涛,河南苍穹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艾延香诉被告原合丰、修武县远征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艾延香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艾延香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艾延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艾延香负担。审判员 王巧莲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吉海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