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203执4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兰胜与刘述仑相邻关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兰胜,刘述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203执45号申请执行人兰胜,男,1961年8月7日生,汉族,农民,住吉林市龙潭区。被执行人刘述仑,男,1978年2月28日生,汉族,农民,住吉林市龙潭区。本院在执行兰胜与刘述仑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刘述仑已自行履行完毕,将两垛柴草堆移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吉0203民初1837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执行费50元由被执行人承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徐家红审判员 冯 锐审判员 姜云鹤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于源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