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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203执4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兰胜与刘述仑相邻关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兰胜,刘述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203执45号申请执行人兰胜,男,1961年8月7日生,汉族,农民,住吉林市龙潭区。被执行人刘述仑,男,1978年2月28日生,汉族,农民,住吉林市龙潭区。本院在执行兰胜与刘述仑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刘述仑已自行履行完毕,将两垛柴草堆移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吉0203民初1837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执行费50元由被执行人承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徐家红审判员  冯 锐审判员  姜云鹤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于源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