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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81执恢45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刘宗孟、刘香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宗孟,刘香爱,徐畅,刘嘉怡,康宏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81执恢455号申请执行人:刘宗孟,男,汉族,住胶州市。申请执行人:刘香爱,女,汉族,住胶州市。申请执行人:徐畅,女,汉族,住胶州市。申请执行人:刘嘉怡,女,汉族,住胶州市。被执行人:康宏杰,男,汉族,住胶州市。本院在委托执行申请执行人刘宗孟、刘香爱、徐畅、刘嘉怡与被执行人康宏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依据:(2007)高民一初字第4262号民事判决书】中,执行标的为64988.75元,因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康宏杰已经履行完毕(2007)高民一初字第4262号民事判决书的全部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终结(2007)高民一初字第4262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的规定,裁定如下:高密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07)高民一初字第4262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杨瑞国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韩 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