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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206民初302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3029无锡富绅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海奥力必驰新能源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无锡富绅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奥力必驰新能源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06民初3029号原告:无锡富绅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505517952XX,住所地无锡市锡山区东港镇后市。法定代表人:周卫标,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温开涛,该公司职员。被告:上海奥力必驰新能源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组织机构代码30222536-0,住所地无锡市惠山经济开发区玉祁配套区(北工二路)。负���人:倪素云,该公司总经理。原告无锡富绅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奥力必驰新能源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起诉必须有明确的被告。经审查,被告上海奥力必驰新能源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于2017年3月16日经无锡市惠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注销,被告已不存在,原告所诉被告主体有误,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无锡富绅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员陶勇达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高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