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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312民初443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4432徐州恒辰模型制造有限公司与长治市超越中等职业学校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州恒辰模型制造有限公司,长治市超越中等职业学校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12民初4432号原告:徐州恒辰模型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铜山新区黄山路12号铜山区大众创业服务业聚集区。法定代表人:王恒,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庆,江苏恒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长治市超越中等职业学校,住所地山西省长治市郊区英雄北路279号。法定代表人:赵越,该校校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州恒辰模型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长治市超越中等职业学校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徐州恒辰模型制造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2日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州恒辰模型制造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徐州恒辰模型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710元,由原告自行负担。审判员  赵成文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许 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