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23民初212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程丽与赵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丽,赵辉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23民初2128号原告:程丽,女,生于1977年11月21日,汉族,住河南省西峡县。被告:赵辉,女,生于1988年6月2日,汉族,住河南省西峡县。原告程丽诉被告赵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6日立案。原告程丽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程丽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丽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程丽负担。审判员 李向阳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黄 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