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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323民初212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程丽与赵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丽,赵辉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23民初2128号原告:程丽,女,生于1977年11月21日,汉族,住河南省西峡县。被告:赵辉,女,生于1988年6月2日,汉族,住河南省西峡县。原告程丽诉被告赵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6日立案。原告程丽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程丽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丽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程丽负担。审判员  李向阳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黄 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