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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305民初24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栾永亮诉于德立、姜学东健康权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鸡西市梨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栾永亮,姜学东,于德立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鸡西市梨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305民初241号原告:栾永亮,男,住鸡西市梨树区。被告:姜学东,男,住鸡西市鸡冠区。被告:于德立,男,住鸡西市梨树区。原告栾永亮与被告姜学东、于德立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9日立案。原告栾永亮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栾永亮因与姜学东、于德立自行达成和解协议而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栾永亮撤诉。案件受理费1224.00元,减半收取612.00元,由栾永亮负担。审判员  任希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孟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