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305民初24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栾永亮诉于德立、姜学东健康权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鸡西市梨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栾永亮,姜学东,于德立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鸡西市梨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305民初241号原告:栾永亮,男,住鸡西市梨树区。被告:姜学东,男,住鸡西市鸡冠区。被告:于德立,男,住鸡西市梨树区。原告栾永亮与被告姜学东、于德立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9日立案。原告栾永亮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栾永亮因与姜学东、于德立自行达成和解协议而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栾永亮撤诉。案件受理费1224.00元,减半收取612.00元,由栾永亮负担。审判员 任希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孟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