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17民初292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原告杜某1与被告杜某2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某1,杜某2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17民初2929号原告:杜某1,男,1947年3月12日生,汉族,住南京市溧水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任明社,南京市溧水区石湫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杜某2,男,1954年6月20日生,汉族,住南京市溧水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心怡,江苏方胜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杜某1诉被告杜某2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6日立案。原告杜某1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杜某1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某1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杜某1负担。审判员 尹庆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桂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