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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17民初292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原告杜某1与被告杜某2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某1,杜某2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17民初2929号原告:杜某1,男,1947年3月12日生,汉族,住南京市溧水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任明社,南京市溧水区石湫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杜某2,男,1954年6月20日生,汉族,住南京市溧水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心怡,江苏方胜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杜某1诉被告杜某2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6日立案。原告杜某1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杜某1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某1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杜某1负担。审判员  尹庆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桂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