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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102民初213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陈国英与内蒙古大宗畜产品交易所有限公司、内蒙古高盛合鑫商贸有限公司期货交易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国英,内蒙古大宗畜产品交易所有限公司,内蒙古高盛合鑫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期货交易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102民初2134号原告:陈国英,女,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石歧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国凯,广东广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内蒙古大宗畜产品交易所有限公司,住所地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法定代表人:高鲁兵,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内蒙古高盛合鑫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法定代表人:代亚男,该公司总经理。原告陈国英诉被告内蒙古大宗畜产品交易所有限公司、被告内蒙古高盛合鑫商贸有限公司期货交易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5日立案。原告陈国英于2017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内蒙古大宗畜产品交易所有限公司、被告内蒙古高盛合鑫商贸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陈国英自愿撤回对被告内蒙古大宗畜产品交易所有限公司、被告内蒙古高盛合鑫商贸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国英撤回对被告内蒙古大宗畜产品交易所有限公司、被告内蒙古高盛合鑫商贸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764元,由原告陈国英自行承担。审判员  王菊蓉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方 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