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102民初213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陈国英与内蒙古大宗畜产品交易所有限公司、内蒙古高盛合鑫商贸有限公司期货交易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国英,内蒙古大宗畜产品交易所有限公司,内蒙古高盛合鑫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期货交易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102民初2134号原告:陈国英,女,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石歧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国凯,广东广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内蒙古大宗畜产品交易所有限公司,住所地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法定代表人:高鲁兵,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内蒙古高盛合鑫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法定代表人:代亚男,该公司总经理。原告陈国英诉被告内蒙古大宗畜产品交易所有限公司、被告内蒙古高盛合鑫商贸有限公司期货交易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5日立案。原告陈国英于2017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内蒙古大宗畜产品交易所有限公司、被告内蒙古高盛合鑫商贸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陈国英自愿撤回对被告内蒙古大宗畜产品交易所有限公司、被告内蒙古高盛合鑫商贸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国英撤回对被告内蒙古大宗畜产品交易所有限公司、被告内蒙古高盛合鑫商贸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764元,由原告陈国英自行承担。审判员 王菊蓉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方 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