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5执108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天津市洁雅特保温材料有限公司、付建民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天津市洁雅特保温材料有限公司,付建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 �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15执1083号申请执行人天津市洁雅特保温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宝坻区经济开发区宝富道北侧。法定代表人徐文河,经理。委托代理人白义忠,天津市宝坻区城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付建民,男,汉族,居民,住天津市蓟州区。申请执行人天津市洁雅特保温材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付建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执行标的40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执行费500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付建民缴纳执行费500元,给付执行款10000元,双方就剩余执行款30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部分,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同意并申请撤回执行申请。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天津市宝地区人民法院(2016)津0115民初631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 怀审 判 员 李 力代理审判员 高新卫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刘金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