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235民初142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何忠钧与王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忠钧,王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35民初1421号原告:何忠钧,男,1955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云阳县凤鸣镇凤凰路888号,公民身份号码512225195508181555。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循,重庆四正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王建,男,1966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云阳县青龙街道马沱村7组19号,公民身份号码511224196602248178。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长江,重庆洲同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何忠钧与被告王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何忠钧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何忠钧撤回起诉申请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忠钧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00.00元,减半收取2150.00元,由原告何忠钧负担。审判员 何世斌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叶 青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