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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283民初125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单福华与刘丽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海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单福华,刘丽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海伦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黑1283民初1250号原告:单福华,女,1973年7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海伦市人,住海伦市。被告:刘丽福,男,1979年5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海伦市人,住海伦市。原告单福华诉被告刘丽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7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韩宝辉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单福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丽福经传票传唤未到庭、未答辩。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单福华诉称,2015年,原告在被告工地干活,当时被告承诺工资一个月一结算。可原告干完活后无数次找被告结算工资,被告借各种理由推脱拒不给付。原告上访政府协调,被告于2016年12月28日给原告出具7600.00元欠据。被告于2015年7月份从原告处借款5000.00元,约定二天还请,经索要也是经政府协调出具欠据,两笔欠款至今分文未偿还。原告为了维护合法权益依法起诉,请求被告立即给付欠款12600.00元,望法院判决。被告刘丽福经传票传唤未到庭、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5年,原告在被告工地打工,当年工钱未付。原告多次找被告结算工资,被告��各种理由推脱拒不给付。被告于2015年7月份从原告处借款5000.00元,约定2日内还清。被告于2016年12月28日分别给原告出具7600.00元和5000.00元欠据。两笔欠款至今分文未付。现原告要求被告立即给付欠款12600.00元诉讼来院。另查明,被告刘丽福经传票传唤未到庭、未答辩。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欠据两张、身份证复印件等在卷为证,足资认定。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要求被告给付欠款12600.00元,有欠据为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法应予支持。被告经传票传唤未到庭、未答辩,视为对自己答辩权和举证权的放弃,本院依法缺席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刘丽福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单福华借款126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7.80元,由被告刘丽福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韩宝辉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杨立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