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002执666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山东威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泉支行与王平文、威海银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威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泉支行,王平文,威海银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002执666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山东威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泉支行,。被执行人王平文,男,汉族,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无棣县。被执行人威海银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山东威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泉支行与王平文、威海银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王平文名下房产。经查,该房产已由首先查封法院处置,本案申请执行人现申请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鲁1002执66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刘建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黄锦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