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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002执666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山东威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泉支行与王平文、威海银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威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泉支行,王平文,威海银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002执666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山东威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泉支行,。被执行人王平文,男,汉族,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无棣县。被执行人威海银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山东威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泉支行与王平文、威海银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王平文名下房产。经查,该房产已由首先查封法院处置,本案申请执行人现申请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鲁1002执66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刘建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黄锦海 关注公众号“”